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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3. [实施日期] 2003-08-01
  4. [成文日期] 2003-07-19
  5. [发文字号] ----
  6. [废止日期] ----
  7. [发布日期] 2003-07-19
  8. [有效性] 有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朝阳区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03-07-19 19:28 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北京市朝阳区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03年第11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七月十九日

 

    北京市朝阳区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本区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内实施且达到以下规模标准之一的区政府项目和非区政府项目,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进行招标。

    (一)施工(含地上物拆迁、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拆迁评估、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五)区政府投资或区政府融资投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区政府项目,一是指全部、部分使用区政府资金投资或者利用区政府融资投资,并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类工程建设、货物采购和服务采购项目;二是指由区政府投资、管理和经营,或因具有特许经营性质而由区政府交企业法人或社会组织代为投资建设、管理和经营的,并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类工程建设项目。

    非区政府项目,是指由企业法人或社会组织自主投资、管理、经营并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类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 区政府项目中,非经营性、一般经营性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类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代建制”模式,依法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对代建人进行公开招标;特许经营性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类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项目法人招标”模式,依法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对项目法人进行公开招标。

    代建人、项目法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均应具有与相关招标项目所要求的资质、技术等条件,并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第五条 非区政府项目,应由企业法人或社会组织自主选择项目运作模式,依法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政府特殊项目和非区政府特殊项目,经区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一)软件系统开发等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代建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资源和环境条件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代建人)可供选择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或有特殊保密要求、抢险救灾等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第二章 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七条 区政府成立区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区长任组长,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在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计委)设立区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统一指导和协调全区招标投标工作,会同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有关招标投标规定;核准和通报项目招标内容,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组织和监督管理区政府项目核准事项执行、招标公告发布等招标投标活动;指导和监督管理非区政府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开展;举办区行政主管部门招标工作人员培训;定期向区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情况。

    第八条 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核准的招标内容和以下职责分工,会同区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对区政府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一)市规划委朝阳分局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的招标投标活动;

    (二)区建委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

    (三)区市政管委监督管理市政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四)区经委、区商委、区水利局、区信息办等分别监督管理工业、商业、水利、信息化等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五)区财政局监督管理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限额标准以上,并采用招标方式进行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

    (六)区监察局对区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程序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

    (七)区审计局对区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招标项目监督管理职能有交叉的,经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协调,可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对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区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由区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报经区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三章 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条 区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根据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征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区政府招标项目名单,核准招标内容,并在项目立项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非区政府项目招标人向区计委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履行审批手续时,填写《招标基本情况表》,连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起交区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核准备案。

    第十一条 区政府“代建制”项目的使用单位或法人招标项目的主管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使用单位或主管单位),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区计委立项审批后拟订招标方案,经区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同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审核同意后,由项目使用单位或主管单位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并签订委托协议,由其具体办理招标事宜。

    非区政府项目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向区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能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可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并签订委托协议,由其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 区政府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和委托协议的内容编制招标文件,并经区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同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审定后出售。

    非区政府项目,自行招标的,由招标人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委托招标的,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委托协议的内容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报区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区政府项目和非区政府项目招标,均在区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特殊项目,可以邀请招标方式向3个以上法人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区政府项目和非区政府项目的招标文件,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一个法人或其他组织、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均只能以一个投标人(代建人)的名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不足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提交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四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投标人编制、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区政府项目和非区政府项目的开标,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区政府项目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在区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使用单位或主管单位的监督下进行。

    非区政府项目开标,自行招标的,由招标人主持并在区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进行;委托招标的,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在区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招标人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六条 区政府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在区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项目使用单位或主管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及从市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非区政府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在区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招标人的监督下,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和从市政府有关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评审的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区政府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在区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非区政府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在区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招标人的监督下,严格按照国家、北京市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相应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投标文件等进行初审、详细评审和比较,依次推荐出1—3名合格的中标(代建)候选人。

    第十八条 区政府项目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结束后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书面评标报告,由招标代理机构审查提出意见后报送项目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并在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15个工作日内,区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同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讨论评标报告和审查意见,并在依次推荐的中标(代建)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代建人)。

    非区政府项目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结束后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或授权评标委员会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第十九条 区政府项目的中标人(代建人)确定后,项目使用单位或主管单位或由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所有未中标人书面通知评标结果,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区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非区政府项目的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所有未中标人书面通知评标结果,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区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区政府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项目使用单位或主管单位或由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与中标人(代建人)签订书面合同(代建协议),并在区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非区政府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提交区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书面合同(代建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代建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代建人)应当按照书面合同(代建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区政府项目中标人(代建人)未经区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私自变更书面合同(代建协议);经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一次性分包给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他人完成,但不得向他人转让项目或将项目肢解后转让。

    非区政府项目中标人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私自变更书面合同;经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一次分包给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他人完成,但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转让。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代建人认真履行区政府“代建制”项目代建协议并结余投资,由区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报经区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从结余资金中给予适当奖励。

    对在区内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由区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上报区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给予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区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举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经查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由区计委和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北京市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以相应处罚。

    (一)招标人必须进行招标而不招标或以任何形式规避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或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或不在指定媒介发布的;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或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手段及其他弄虚作假形式谋取中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贿赂,或向他人透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五)中标人(代建人)在正常情况下不履行书面合同(代建协议)的;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肢解后转让给他人,或私自将项目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六)区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干涉或者侵犯招标人自主权的。

    (七)有其它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本区建立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系统,记载并公告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中标人(代建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